学 生 考 场 规 则
一、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,迟到30分钟者,不得参加本次考试,并作旷考论。
二、考生不准穿拖鞋、短裤、背心进入考场。
三、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。
四、考生凭注册后的学生证和考试证进入考场,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,入场后应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到指定位置就座。
五、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,考试中不得自行传递文具、用品等(包括计算器和计算尺)。书包、书籍、笔记本、作业本、纸张、手机、电子辞典及掌上电脑等物品带入考场。
六、考场必须保持安静,如果试卷字迹不清,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,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。
七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除文具外不准夹带任何东西,不准交头接耳,不准旁窥、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准翻阅书籍、接传纸条、交换试卷,不准冒名顶替。若有违犯,试卷作废,以考核作弊论处。给作弊学生以方便者,同属作弊行为,与作弊者同样处理。
八、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放在桌上,坐在原位,等监考教师收完试卷后,方可离开考场。不允许各自离座上交试卷,不准在考场内询问教师。在监考教师收卷过程中,考生不准交头接耳或继续答卷,不听劝阻者,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。该课程以作弊或旷考论。
九、考生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,以旷考论。
考 试 作 弊 的 认 定 及 处 理
一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作弊行为:
1、 考试过程中,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东西者;
2、 桌面上、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翻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文字资料(不论看与否)者;
3、 在桌面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(不论看与否)者;
4、 交头接耳、偷看、抄袭他人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者;
5、 翻阅书籍、接传纸条、试卷者;
6、 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;
7、 接听手机或使用手机、BB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;
8、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;
9、 考试后作弊,即考试后以央求、送礼、请客、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、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,视为考试后作弊,以作弊论处。
二、凡作弊者,按《河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。
三、在课程设计、毕业论文等课程中,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,经调查核实者,同属作弊行为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其课程设计、毕业论文成绩以零分记。
河南工业大学化学工业职业集团
2006.6.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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